2013/2014 足球竞赛规则修改 | ||
[楼主] 发表时间:2014-07-29 20:50:33
2013/2014 足球竞赛规则修改 (2013 年6 月 苏黎世) 国际足联第1362 号通告。 2013 年3 月2 日,第127 届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(IFAB)年度 大会在苏格兰爱丁堡举行。会议通过了关于足球竞赛规则的修改以及 有关说明和指南信息,详情如下: (注:新增或新修订条款使用“字体加粗和下划线”标示) 第一部分:竞赛规则和理事会决议 1. 规则诠释·第十一章·越位—定义 关于“干扰对方和获得利益”的讨论项(国际足联提案) 当前条款 新条款 在规则第十一章越位条款中,应 遵循下列定义: …… “干扰对方”是指队员通过明显 的阻挡对方视线,或移动或做出 裁判员认为有可能欺骗或干扰对 方队员的姿势或移动,以达到阻 止对方争抢球或可能争抢球。 “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”是指在 越位位置接到从球门横梁或立柱 反弹回来的球,或在越位位置接 到从对方队员身上反弹回来的 球。 …… “干扰对方”是指队员通过明显 的阻挡对方视线,或与对方争抢 球,以阻止对方触球或可能的触 球。 “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”是指,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接得: 1、从球门立柱或横梁弹回的球, 或从对方队员身上弹回或变向的 球; 2、从对方队员有意识防守救球而 弹回或变向的球; 处于越位位置队员,接得对方队 员故意传出的球(有意识救球情 况除外),不能认为是获得利益。 原因 当前的措辞引起了很多讨论,并有很大的可解释空间,且不够准 确。新的用词与比赛实际情况更加吻合,并能消除关于球“弹回、变 向和当被有意识救球情况”时的混乱释义。 第二部分:理事会其它决议 1. 球门线技术(国际足联提案) 由比赛主办方决定是否在所属比赛中使用球门线技术。理事会一 致同意如果比赛体育场具有球门线技术设备,应在比赛中使用,因为 对比赛双方来说是对等的。 2、附加助理裁判员(国际足联提案) 在2012 年10 月的理事会年度办公会议上,通过了关于附加助理 裁判员的新文本(见2012 年10 月25 日国际足联第1322 号通告), 将编入2013/2014 足球竞赛规则。 第三部分:施行 今年理事会年度大会通过的有关规则修改方面的决议,将不论洲 际联合会和会员协会,自2013 年7 月1 日起执行。但是,如果某洲 际联合会或会员协会当年度的比赛在7 月1 日前还未结束的,可以推 迟执行相关规则条款的修改规定而到下赛季比赛开始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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